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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成考专升本民法辅导串讲笔记(二)

来源:福建成考网     2020-10-15 16:50:52未知复习资料 >

1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1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为:物、行为(不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物,是指人们可以支配和利用的一切自然物和人工创造的。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普遍的客体。

1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简称法律事实。

14、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

(一)事件

(二)行为

行为分为三种:1、民事行为。2、事实行为。3、行政行为和裁判行为。

15、民事事实的结合: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某一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需要两个以上法律事实出现,这些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法律事实的结合。

16、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

第一、在理论上,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在民法学中居统帅地位。

第二、在实践中,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分析疑难民事案件的门径

17、自然人的含义: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有法律地位的人。

18、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

(二)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具有统一性。

(三)民事权利能力具有真实性。

19、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出生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第一、胎儿完全脱离母体,成为不依赖于母体,有独立生命的人。

第二、胎儿出生时应为活体,即使胎儿出生后存活时间短暂,也有过民事权利能力。出生时即为死体的,不能取得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出生,应申报出生登记。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为准。既无户口记载,又无医院证明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考其他有关语气认定。如果有关当事人对自然人出生的时间有异议,或者发现出生登记与实际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应以查明的实际出生时间为准。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于死亡。死亡,可分为生理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0、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2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宝代理人的同意。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2、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2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对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

(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2)清偿失踪人的债务并追索其债权。

(3)财产代管人应恪尽职守。

24、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应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事实。

(2)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须持续达到法定期间。

(3)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必须按下列顺序申请宣告死亡: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4)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进行宣告

人民法院在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25、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2)婚姻关系解除。

(3)财产继承开始。

26、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监督和保护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27、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两种: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1)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父母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设定的范围和顺序依次是: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8、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29、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约略有以下几种:

(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

(2)被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消监护的裁决;

(3)监护人死亡。

30、自然人的户籍:是户籍管理机关记载自然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等的自然状况的基本法律文件。

31、合伙的法律特征:

(1)合伙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的联合形式。

(2)合伙是住所合伙合同而成立。当事人之间共同进行生产经营,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的, 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当事人之间有口头协议的,也可认定为合伙关系成立。

(3)合伙须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出资是合伙成立的前提和合伙经营的基础。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也可以是技术、劳务。只出资金、实物或技术而不参与经营、劳动,担参与合伙盈余分配和承担亏损的,共同负担合伙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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